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通渭县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25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9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