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通渭县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25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9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