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2983号 原告: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同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1MQ0CXK。 经营者:***,女,生于1977年3月28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林路92号(天脉缘酒店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25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70年5月20日,汉族,现羁押于酒泉监狱。 原告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与被告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2023年8月24日,原告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肃州区鑫科保温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陆 燕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戚文娟 书 记 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