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博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合利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470号 原告:新疆合利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太平路东工南一巷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新居民点3巷3区15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新疆合利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合利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合利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合利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8.21元,因原告新疆合利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合利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