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66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芦草沟乡人民***新居民点3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1.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440.86元,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0,856.7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热·买买提
人民 陪 审员 张 苏 静
人民 陪 审员 许 李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侍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