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芙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申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审被告:京芙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京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南路55号1幢1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45699778。
法定代表人:杨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京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自认***系以福瑞德公司的名义聘请其为工地打杂人员,入职京芙公司。***工资做一天算一天,并非每月3500元工资。***对***原审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人工结算表、工资结算表等证据真实性不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查明,***主张其受***管理,由***安排工作、确认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并提交工资结算单、其配偶宋玉林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实,原审据此认定***与***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按照***要求提供劳务,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报酬20678元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曾令生
审 判 员 刘满星
审 判 员 卢俊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蕙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