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一龙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开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3532号
原告:新疆一龙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7栋12层商业12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开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1层1110C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成强,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一龙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开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一龙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一龙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一龙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13.28元,后原告新疆一龙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401.5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刘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