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

和***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445号
原告:和***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京通大道102号众慕建材机电物流园7-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MA789HYT6R。
法定代表人:李浩,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系公司销售。
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7栋12层商业1207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6MA7753EC91。
法定代表人:赵婉素,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依甫巴扎路14号(A-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2MA78QH2G9B。
主要负责人:游霞,系分公司经理。
原告和***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和***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50元,由原告和***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热米莱杰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