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25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赵婉素,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私下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即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