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218号
原告:**·**提,1977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原告**·**提与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采取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刊登在人民法院报进行送达。原告**·**提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以与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提负担,退还**·**提775.00元。
审判员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热孜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