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异35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广通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7栋13层商业1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女,1977年5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第三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7栋12层商业12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广通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董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