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

和田市航程防水外加剂销售部、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446号 原告:和田市航程防水外加剂销售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市北路建材市场B栋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MA77GBBY1P。 主要负责人:***,系经营者。 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7栋12层商业1207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6MA7753EC9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扎路14号(A-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2MA78QH2G9B。 主要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和田市航程防水外加剂销售部与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于2023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和田市航程防水外加剂销售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市航程防水外加剂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0.86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热米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