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

奎屯红圣火砖厂、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268号 原告:奎屯红圣火砖厂,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开干齐乡3号黏土矿。 经营者:**,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奎屯红圣火砖厂实际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7幢12层商业12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奎屯红圣火砖厂与被告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奎屯红圣火砖厂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奎屯红圣火砖厂当庭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奎屯红圣火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