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3222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机构代码: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各县市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并将划拨的59302元款项退回该账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根据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异议称,请求法院解除对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为:********,账户名称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各县市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我公司承建的69214部队清洁能源建设项目(二标段)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贵院依据(2024)新3222执2522号案件之一法律文书对公司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了59302元的款项、将会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支付的后果。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障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之规定,请求贵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并划拨的59302元款项退回该账户,以保障农民工依法及时足额获取工资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依照(2024)新3222执2522号执行裁定书已扣划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为:********,金额为59302元,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提供的书面证据查实该账户为承建的69214部队清洁能源建设项目(二标段)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024)新3222民初1237号案件中的位于在墨玉县喀拉喀什镇中心小学宿舍楼建设项目不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对上述账户为:********是承建的69214部队清洁能源建设项目(二标段)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据(2024)新3222执2522号扣划此账号款项无依据,因此本院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并退回(2024)新3222执2522号执行案件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已划拨的案款5930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并划拨的59302元款项退回该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