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新疆杼才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937号 申请人:新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102-23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杼才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农场屯坪南路1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中矿天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沙路36号商流苑小区1-2-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十六区前进路(前进西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新疆杼才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矿天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新疆杼才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矿天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405846.2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新疆杼才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矿天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6458.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中矿龙腾建工有限公司、新疆杼才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矿天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