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网现代医学研究中心

***与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1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贞,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詹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医网现代医学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常润路11号西五。

法定代表人:孙允高,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医网联合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常润路11号101。

法定代表人:于凤珍,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达康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医网现代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医网中心)、被上诉人北京医网联合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贞及被上诉人迈达康公司、医网中心、医网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医网中心、医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迈达康公司、医网中心、医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迈达康公司、医网中心、医网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三公司人员、财务混同,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迈达康公司、医网中心、医网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三公司不存在混同用工,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与迈达康公司之间2012年9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迈达康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315 186.7元;3.迈达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 607.84元,以上各项请求共计446 794.54元;4.请求医网中心及医网公司就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2年9月10日入职迈达康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与迈达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于2014年11月28日和2017年11月30日与迈达康公司达成续签协议,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于2020年6月30日,离职原因为迈达康公司拖欠工资,***与迈达康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迈达康公司工资发放形式为每月10日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自2019年开始,将***的工资支付至***及***婆婆张某二人名下银行卡中。2020年5月30日,迈达康公司向***出具两张欠条,载明欠***工资139 408.87元,欠张某工资159 140元。张某称其未在迈达康公司上过班,其名下的欠条,同意由***进行主张。

迈达康公司认可自2012年9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支付***拖欠工资315 186.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 607.84元。***提交了《历年员工电话表》《2017年业务提成情况汇总》《工作证、在职证明》《专利查询》等证据证明迈达康公司与医网中心及医网公司之间系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医网公司及医网中心不同意支付上述金额。

***以迈达康公司及医网中心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昌平仲裁委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京昌劳人仲不字[2020]第3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在申请书中有两个被申请人,但两个单位之间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为由,决定对***的申请不予受理。***不服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持所诉请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欠条、协议、《历年员工电话表》《2017年业务提成情况汇总》《工作证、在职证明》《专利查询》、京昌劳人仲不字[2020]第3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迈达康公司认可自2012年9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支付***拖欠工资315 186.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 607.84元,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网中心及医网公司与迈达康公司对其有混同用工的情形,故其要求医网中心及医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之间自2012年9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315 186.7元;三、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1 607.84元;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如下新证据:1.叶某社保打印信息;2.叶某档案调入手续;3.叶某接收的工作信件工作名片;4. 医网公司保密及禁止协议;5. 迈达康公司、医网中心、医网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信息,上述证据均欲证明迈达康公司、医网中心、医网公司是关联公司。迈达康公司、医网中心、医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认可上述全部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所述之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主张其为三家公司提供劳动,三家公司存在交叉使用劳动者的情况,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迈达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迈达康公司向***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从事医网中心、医网公司安排的工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医网中心、医网公司对其进行用工管理,故本院对***关于混同用工的主张不予采信,***要求医网中心、医网公司与迈达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孙 雪
书  记  员   王晓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