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网现代医学研究中心

某某与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12076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贞,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詹文,经理。
被告:北京医网现代医学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常润路11号西五。
法定代表人:孙允高,经理。
被告:北京医网联合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常润路11号101。
法定代表人:于凤珍,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达康公司)、被告北京医网现代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医网中心)、被告北京医网联合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贞、杜江涛,被告迈达康公司、医网中心、医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陈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与迈达康公司之间2012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迈达康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361 871.37元;3.迈达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 809.5元,以上各项请求共计522 680.87元;4.请求医网中心及医网公司就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6月1日入职被告迈达康公司,职务是电子工程师,负责软硬件开发,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工资标准为19 179.4元(工资发到***账户一部分,***父亲周庆海账户一部分)。***入职后同时为两家公司服务,迈达康公司与医网中心系“一套人马,两套班子”,人员财务混同。2018年后至2020年6月份之前迈达康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经***与迈达康公司共同确认共计361 729.39元。***迫于无奈,于2020年6月30日与迈达康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多次讨要拖欠的劳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迈达康公司辩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用工主体情况以该公司提交的表格为准。起诉书中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均认可,但表格中包含了非迈达康公司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迈达康公司同意支付拖欠工资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是基于欠条。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过时效,2018年之后的未休年假工资同意支付,具体数额请法院核算。不同意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医网中心和医网公司辩称:所有诉讼请求均不认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以及工资发放、财务关系三方面考核,医网中心和医网公司不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于2012年6月1日入职迈达康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与迈达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于2014年11月28日和2017年11月30日与迈达康公司达成续签协议,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于2020年6月30日与迈达康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离职原因为迈达康公司拖欠工资,***与迈达康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迈达康公司工资发放形式为每月10日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自2019年开始,将***的工资支付至***及父亲周庆海二人名下银行卡中。2020年5月31日,迈达康公司向***出具两张欠条,载明欠***工资152 437.96元,欠周庆海工资190 254元。
迈达康公司认可自2012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支付***拖欠工资361 871.3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 809.5元。***提交的2012年至2020年《北京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显示,迈达康公司自2012年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交了《历年员工电话表》、《2017年业务提成情况汇总》、《工作证、在职证明》、(晁咏、叶万兴)、《专利查询》(晁咏、孙允高共同以医网中心名义申请专利)等证据证明迈达康公司与医网中心及医网公司之间系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医网公司及医网中心主张不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不同意支付上述金额。
***以迈达康公司及医网中心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昌平仲裁委于2020年6月30日做出京昌劳人仲不字[2020]第3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在申请书中有两个被申请人,但两个单位之间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为由,决定对***的申请不予受理。***不服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欠条、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北京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历年员工电话表、2017年业务提成情况汇总、工作证、在职证明、专利查询、京昌劳人仲不字[2020]第3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迈达康公司认可自2012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支付***拖欠工资361 871.3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 809.5元,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网中心及医网公司与迈达康公司对其有混同用工的情形,故其要求医网中心及医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之间自2012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资361 871.37元;
三、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 809.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迈达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晓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