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714号
原告:庆阳中贸信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安定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皓文,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庆阳中贸信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庆阳中贸信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中贸信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中贸信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庆阳中贸信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