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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宁县昌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武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沙田大道9号2栋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36352148R。
法定代表人:黎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冬根,系公司西海楼工程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武宁县昌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豫宁大道南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79023562K。
法定代表人:刘林,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宁县昌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武宁县昌宁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武宁县昌宁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武宁县房管局、武宁县车管所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71.815627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月2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71.815627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上官晨南
审判员 潘 晓 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梦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