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247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运江,江西枢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被告:江西龙盼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金沙二路4335号丰源淳和住宅区11栋一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905615M。
法定人表人:宗同文,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沙田大道9号2栋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36352148R。
法定人表人:黎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西龙盼劳务有限公司、江西龙盼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423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赣0423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段第四行的“买卖”更正为“承揽”,第五页第十七行的“水泥款”更正为“工程款”。
审判员  艾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端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