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232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韫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开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与被告南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
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开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2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熊雅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