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某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232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韫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开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与被告南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 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开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2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熊雅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