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初115号
原告:黄海,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区坛前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0897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江西旧货大市场第10栋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840188。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7747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19426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付南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海与被告宜春市**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鑫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海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22元,减半收取85311元,由原告黄海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彭 建 玉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丽 娟
书 记 员 刘 霞 青
杜 娟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