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园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559号 原告:万标根,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江西省园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万标根与被告江西省园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万标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标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