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2559号
原告:万标根,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江西省园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万标根与被告江西省园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万标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标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