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534号
原告:熊某,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翁某,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熊某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翁某、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2月18日,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