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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2600号
原告:绿城科技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258号1幢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AX4J95E。
法定代表人:张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宇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络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59号B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8258605。
法定代表人:池伟洁。
原告绿城科技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络漫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5000元(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0元。以上总计1575000元。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附件《产品功能及报价清单》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发“云享乌镇智慧平台”,合同总金额为150万元,合同第四条第2项就合同款项的分期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该项目已于2021年3月完成saas化部署并将相应账户权限为被告予以开通,于2021年6月上线运营,整体项目已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具备独立化部署条件,原告在该项目项下的实际工作均已经全部完成。同时,被告已经将原告完成的技术成果交由项目甲方浙江智治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甲方)使用。被告在前述合同履行中多次违约,其一方面要求原告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合同约定开发范围之外增加诸多新增需求,另一方面其以未和项目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为由拒绝向原告付款,甚至在2022年1月17日正式中标该项目后,仍然拒绝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鉴于被告严重的违约行为,经多次催告未果,原告已于2022年3月4日发函要求解除双方间合同关系,支付已经完成的部分款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标的包括甲方(杭州络漫科技有限公司)确认需求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内容,要求乙方(绿城科技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相应的可执行程序、平台源代码、相关说明文件等成果,并提供相应运维服务。本案属于典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项目所在桐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本案有管辖权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发生在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向项目所在地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合同约定平台初验前交付的内容,包含系统设计、可执行程序等计算机软件内容。因此,本案系发生在嘉兴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案件,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杭州络漫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伟
二O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