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职业)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6执第5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大同市城区御东里1号。
法人代表:张美蓉。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xxxx现住址:***
被执行人:*****(职业)中学,现住址:***下寨村东。
法人代表:***,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职业)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永生
执行员  张俊清
执行员  梁志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