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7972号
原告:云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4号中北春城三期34栋1**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6542058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201房自编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1003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