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碌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26执45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985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碌曲县人民法法院作出的(2021)甘3026民初18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4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92509.2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4325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192509.24元。至此,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甘3026民初189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