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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余、山东永昇重工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民初580号 原告:**余,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山东永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河区三河湖镇创业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625484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9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8号***链中心一期B座2层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942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与被告山东永昇重工有限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余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余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