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民初580号
原告:**余,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山东永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河区三河湖镇创业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625484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9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8号***链中心一期B座2层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942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与被告山东永昇重工有限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余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余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