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13932号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付桥村2组136号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已减半),由原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