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1民初673号
申请人:临沂琳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文化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工程第九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沂南县迎宾大道与G205国道交汇处。
原告临沂琳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工程第九标段项目经理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临沂琳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琳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琳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8元,减半收取5724元,保全费4344元,共计10068元由临沂琳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