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4942号
原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98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2023年11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