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民初4942号 原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98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2023年11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