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918号
原告:西安特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西安特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西安特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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