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与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4457号
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住所地青州市。
经营者:季全亮,男,汉族,住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
被告:江苏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8号D-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女,出生于1962年12月5日,汉族,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与被告江苏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海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