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599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22执1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海路**号银地农机汽车大市场**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福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0322民初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6810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C×××××号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C×××××号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被执行人要求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杰

审判员 戚晓雷

审判员 刘淑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