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2495号
申请人:***,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8号D-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超
书 记 员 王 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