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环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阳城县环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城县环城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2民初1035号
原告:***。
被告:阳城县环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原向东,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社民,该单位后勤保障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环城实业有限公司。??所地为阳城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原向东,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阳城县环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城县环城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