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308号
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金沙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尚家疃村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元,保全费504元,由原告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