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大同市欧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民初1455号
原告大同市欧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昌达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90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大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欧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564193.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X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564193.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