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大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211执2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大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北京中大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43485元、利息157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9元,执行费22400元,共计18443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房屋产权办、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北京中大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