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21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腾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90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大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小站村。
负责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北京中大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43485元、利息157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9元,执行费22400元,共计18443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中大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大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银行存款184439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