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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美埃梯梯泵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崎梁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7民初1952号

原告:杭州中美埃梯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天目山西路289号中博大厦B座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吕夏娥。

被告:浙江崎梁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双溪乡礼府村。

法定代表人:卢柏发。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杭州中美埃梯梯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崎梁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益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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