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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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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02民初5335号
原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4346135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天目山西路360号鲲鹏产业园5号楼1F。
法定代表人:吕夏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旭平,女,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Y3G2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33号622室。
法定代表人:唐兴,董事长。
原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4186.13元及利息(利息以9334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旭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9月17日,杭州中美***泵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衢州花涧樾项目无负压供水设备供货及安装采购工程》1份,约定:被告向杭州中美***泵业有限公司采购不锈钢水泵、无负压稳流补偿系统、控制系统等设备,合同总价为31800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等具体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杭州中美***泵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无负压供水设备供货及安装采购工程,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款项。2020年10月9日,杭州中美***泵业有限公司名称依法变更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签发票据号码为21023410270052021072698274731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载明: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5900元;可以转让。出票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23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签发票据号码为21023410270052021072698270417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载明: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0842.16元;可以转让。出票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6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7月26日。202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签发票据号码为21023410270052021072698269298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载明: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77443.97元;可以转让。出票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6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7月26日。以上三份汇票到期后,原告通过网银系统行使付款请求权,系统反馈信息均显示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上述款项,原告向被告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4186.13元及利息(以9334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计1193元,由被告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吴海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水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