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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2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4346135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天目山西路360号鲲鹏产业园5号楼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Y3G2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九华北大道333号62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02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4186.13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荷花中路275、277号不动产,案款正在分配中;已另案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荷花中路279号的不动产,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就处置款项参与分配。截至2023年5月19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193元、执行申请费1465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参加约谈,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2执4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