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19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山西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孝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征良,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霞,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浑源县,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大同市/div>
法定代表人:郭进先,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全,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用60000元,工程款2019689.94元,利息以2019689.94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578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319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由杨海全签收。
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11月27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经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3处房源信息:位于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东侧云顶雅园******商铺****************,并于2021年11月12日将以上房产查封。经我院实地调查,云顶雅园C座1单元26层2604号和C座2单元15层1501号两处住宅属于政府购买的拆迁房,屋内有他人居住暂未办理过户手续;云顶雅园C座1至2层C6号商铺已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故被查封的以上房源暂时不能予以处置。
4、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供了其公司名下所有的30个车位,即大同市云顶雅园一期负一层174#、175#、198#、199#、200#、223#、250#,云顶雅园一期负二层100#、101#、124#、001#、014#、019#、024#、026#、027#、073#、076#、146#、149#、152#、155#、158#、178#、184#、187#、190#、193#、196#、199#。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将以上车位查封,但申请人对案涉车位暂不申请评估拍卖。
4、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进先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齐征良做约谈笔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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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仝彩虹
审判员 王晓华
审判员 任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