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197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齐孝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郭进先,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一案,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工程款2019689.94元,利息以2019689.94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鉴定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44702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3197元,共计2147588.94元,被执行人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有位于大同市云顶雅园一期负一层174#、175#、198#、199#、200#、223#、250#、100#、101#、124#、001#、014#、019#、024#、026#、027#、073#、076#、146#、149#、152#、155#、158#、178#、184#、187#、190#、193#、196#、199#号车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位于大同市云顶雅园一期负一层174#、175#、198#、199#、200#、223#、250#、100#、101#、124#、001#、014#、019#、024#、026#、027#、073#、076#、146#、149#、152#、155#、158#、178#、184#、187#、190#、193#、196#、199#号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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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