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鼎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鼎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25民初2056号
原告:呼伦贝尔鼎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国华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鼎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呼伦贝尔鼎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呼伦贝尔鼎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鼎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