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回转纠结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5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7号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512619。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5年9月19生,苗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我院在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与***执行回转纠纷一案中,查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4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晏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死亡,***继承了晏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房屋50%份额及在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为8283元的股权,并作为晏某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参与诉讼。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到位标的75946.7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川04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黎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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