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西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1573号 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7号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51266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西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南段488号10栋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75255805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98元,减半收取139049元,由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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