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185号
原告:淮南市腾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中都华府**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0161639H。
法定代表人:王硕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舜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6494B。
法定代表人:孟令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市腾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舜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腾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腾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腾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腾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法丽丽
书记员刘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