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舜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晶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淮南舜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1054号
原告:山东晶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41号商务楼三楼6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4U832J。
法定代表人:杨继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飞虎,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乾乾,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舜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6494B。
法定代表人:孟令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晶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舜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晶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晶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晶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晶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